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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360号之一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侨、方维燕、张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张华侨,方维燕,张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6908-8。

法定代表人:万美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华侨,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沈村社区大山冲32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肉联厂,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661123281X。

被执行人:方维燕,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东头湾小区3幢103号,经常居住地同上,系张华侨之妻。

被执行人:张华祥,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沈村社区大山冲5号,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侨、方维燕、张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侨、方维燕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126、00078127号”、张华祥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129号”、张华侨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592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华侨、方维燕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126、00078127号”、张华祥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129号”、张华侨名下证号为“宣房地权宣州字第00078592号”房产及其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