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2004年8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池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逾年检有效期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从长汀县涂坊镇集镇菜市场往涂坊镇赖坊村方向行驶,途经赖坊村赖坊小学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的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22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池某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本院(2004)汀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及《酒精测试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驾驶已逾年检有效期的车辆,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靖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程千远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