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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513号

(2016)赣0622民初513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万某某,万某汉,王某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22民初513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万海汉,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某汉,男。被告王某荣,女。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万某汉、王某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海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荣、万某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万某某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3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喊亲礼66000元、彩礼168000元、打发礼16000元。订婚后,被告万某某在原告家中生活了3天,在双方短暂的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万某某的一些问题。为加深双方的了解,原告曾正面向被告万某某及其父母求证,但均不予回答,刻意回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订婚为手段意图骗取原告钱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168000元、见面礼10000元、喊亲礼66000元、打发礼16000元合计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万某某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2、原告对被告万某某是主观臆测,对被告万某某的伤害很大;3、订婚是一种风俗,原告在订婚不到一个月就起诉视婚姻如儿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某汉、王某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金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万某某不能在一起的过错在于被告万某某等事实。被告万某某、万某汉、王某荣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万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3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方礼金168000元、见面礼10000元共计178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被告方打发礼16000元等费用。

原告与被告万某某订婚后即共同生活,因原告谢某某怀疑被告万某某隐瞒病史等原因,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发生矛盾,原告谢某某于订婚后三日离开家去往北京,双方分开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告谢某某给付被告万某汉、王某荣、万某某的彩礼168000元、见面礼10000元合计178000元,具有明显的以结婚条件成就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现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无结婚可能,上述各项彩礼,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万某某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大部分返还,本院综合认定三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各项彩礼款151300元。原告、被告万某某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三被告亲友打发礼共计16000元,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和附属义务的赠与行为,另外给付行为具有相对性,打发礼是给付三被告方亲戚,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给付被告喊亲礼66000元要求返还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某、万某汉、王某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某彩礼款151300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1874元,由被告万某某、万某汉、王某荣负担3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马俊峰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花

人民陪审员  彭富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