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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319号

管尚能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管尚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尚能,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村四友建材厂厂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尚能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皖01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管尚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管尚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尚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管尚能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尚能撤回上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陈秀琴

代理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