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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75号

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林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75号申请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镇黄坎村中。法定代表人翟惠敏,经理。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76年5月5日出生。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与林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7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华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75号一层套内使用面积为一千五百六十二平方米的商铺,交付原告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

三、被告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支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租金一百一十四万八千零七十元;

四、被告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十二万零一百九十三年六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五十八元,由被告林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询林建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林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家世界家居汇展市场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