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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442号

汪XX申请执行汪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汪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理人王XX(汪XX之母),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汪XX申请执行汪XX抚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XX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应执行期间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