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汪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理人王XX(汪XX之母),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汪XX申请执行汪XX抚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XX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应执行期间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