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4092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雄。委托代理人徐克波,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深圳市谌信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军模。被告谌军模。被告杜虹燕,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深圳市谌信嘉科技有限公司、谌军模、杜虹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经本院催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莎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