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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120号

蒋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120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海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 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