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120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海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 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