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41号
申请人:龚恒美,女。
被执行人:陈帮新,男。申请人龚恒美与被执行人陈帮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帮新未完全履行,龚恒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陈帮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所欠龚恒美借款本金15400元;2、支付所欠龚恒美借款利息5000元;3、支付龚恒美垫付的本案诉讼费32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陈帮新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陈帮新的银行存款情况,其有银行存款99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兑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龚恒美对下余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5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表示全部放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