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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128号

王光祥诉曹金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曹某,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28号申请人王某,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被申请人曹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申请人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曹某、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7月4日11时25分许,曹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85KM+200M处时,与顺行左转弯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当事故的责任。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某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某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