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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384号

徐网兰、陆扣美等与王仁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网兰,陆扣美,陆美娟,陆军,王仁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徐网兰。申请执行人陆扣美。申请执行人陆美娟。申请执行人陆军。被执行人王仁富,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251958********,住泰兴市黄桥镇双桥村*组**号。关于徐网兰、陆扣美、陆美娟、陆军与王仁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