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11号
原告:施某。
被告: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柯倩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