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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311号

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11号

原告:施某。

被告: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柯倩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