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0号申请人黄某,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申请人魏某,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魏某离婚纠纷(2014)安民一(孔)初字第29号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某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经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后,但申请人也未能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一(孔)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老三
代理
审判员 梅 勇
代理
审判员 夏存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