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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088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088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渭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巧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