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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张俊周、吴彦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张俊周,吴彦卿,张国朝,吴素卿,张良,陈苍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地址:任县。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职工。被告张俊周,男,,住任县。被告吴彦卿,女,,住任县。被告张国朝,男,住任县。被告吴素卿,女,住任县。被告张良,男,住任县。被告陈苍慧,女,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诉被告张俊周、吴彦卿、张国朝、吴素卿、张良、陈苍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对被告张俊周、吴彦卿、张国朝、吴素卿、张良、陈苍慧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俊周、吴彦卿、张国朝、吴素卿、张良、陈苍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申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