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中坝。法定代表人艾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芬,该分公司职工。被告周万东,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被告周万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华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华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