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714-3号

申请执行人吴纯花与被执行人刘霞生、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案车辆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纯花,刘霞生,吴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14-3号申请执行人吴纯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霞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媛媛,女,汉族。吴纯花与刘霞生、吴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霞生、吴媛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陕西信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刘霞生名下车牌号为陕XXX**的车辆进行拍卖,惠国良以最高价竞拍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将刘霞生名下车牌号为陕XXX**的车辆予以解封;

二、将刘霞生名下车牌号为陕XXX**的车辆过户至惠国良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宏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