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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4202号

罪犯王某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在山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1刑更4202号罪犯王在山,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生,文盲,山东省荷泽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在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6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向本院报告,罪犯王在山在报请减刑期间因身患重病,经批准于2016年6月20日暂予监外执行,要求撤销对王在山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山在申报减刑期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6)皖白监局字第15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ggz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