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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547号

宋玉峰、刘庆双与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宋玉峰,刘庆双,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47号原告宋玉峰。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庆双。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王奇村小康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峰、刘庆双诉被告安国市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峰、刘庆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峰、刘庆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峰、刘庆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玉峰、刘庆双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