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869号原告杨志平。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平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