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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869号

(2016)甘0802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平,张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869号原告杨志平。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平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