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赖延枋,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赖延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延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延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延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春福
审判员 朱杰光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