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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37号

赖延枋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东,赖延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赖延枋,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赖延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延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延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延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春福

审判员  朱杰光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