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455号之一
原告:海盐新辉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超同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建良,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尚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盐湖公路新升段88号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8645537X。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新辉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尚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新辉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191元,由原告海盐新辉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姝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