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129号原告袁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连辉 更多数据:
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129号原告袁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