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异15号案外人:张金星案外人:李磊
申请人:杨鋆鹏
被执行人:金建立
被执行人:程桂芬
被执行人:南阳医草堂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鋆鹏申请执行金建立、程桂芬、南阳医草堂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金星、李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称:2015年11月1日,二案外人在医草堂公司寄存五年陈艾叶300件约30吨,并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立明确约定货物属于私人物品,与公司和他人无关,并约定如果公司愿意加工,应先付款,但至2016年4月12日,该公司一直没能付款,二案外人于当日拉走200件艾叶,另100件仍放在公司院内,现已被法院查封。因其中100件属于二案外人私人所有,请求法院将这100件予以解除查封。申请人称:只要把欠我的钱偿还清楚了,可以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称:二案外人所述属实。但公司院内的艾叶没有再对其它任何人出具过类似的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医草堂公司院内的艾叶35吨予以查封。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建立的儿子金照兴在场,其对法院的查封并没有提出任何该艾叶不属于公司所有的请求。现二案外人持一份于2015年11月1日由金建立、张金星、金照兴签字,并加盖有医草堂公司印章的证明向本院提出其中100件属于二案外人所有,请求对该100件艾叶予以解除查封。医草堂公司院内现存放有艾叶360件左右,厂房内尚有部分艾叶及成品、半成品。
本院认为,二案外人关于本院查封的35吨艾叶的争议,系涉案标的的权属问题,该货物应归谁所有,不是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查封财产系申请执行人申报,在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院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金星、李磊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宏钊
审判员 杨付林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