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号中兴产业园研发大���主楼****号。法定代表人折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电子正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光荣,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顾问。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5000元,其中60000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755000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已支付10万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95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执行标的:按照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数额履行,已支付106643.5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6643.5元),现剩余850000元,执行费10900元。
二、执行和解内容:1、由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由其在另案案件款中支付850000元;2、执行费109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00元,申请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限责任公司承担5000元)。3、其他再无争议。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另案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尹家沟村民委员会案件款850000元支付于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迅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案件款845000元(已扣除和解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0元),同时表示同意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09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交纳。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文 才
审判员 汪 成 龙
审判员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