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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299号

梁长遵与陈令杰、魏彦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梁长遵,陈令杰,魏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299号

申请人:梁长遵。

被

申请人:陈令杰。

被

申请人:魏彦春。申请人梁长遵与被申请人陈令杰、魏彦春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

申请人梁长遵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令杰、魏彦春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长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令杰、魏彦春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淮北市金地泉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幢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