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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693号之一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厌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周厌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3010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7358-8。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委托代理人:熊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厌厌,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厌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为3007元、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