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7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周海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善聪,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胡善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胡善聪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程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