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吉祥,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吉祥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苏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到3月29日期间,被告人殷吉祥在明知何某系无性防卫能力精神痴呆女的情况下,乘何某家人外出的机会,三次进入丹阳市延陵镇X村X房间内,对何某实施奸淫。被告人殷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身检查笔录,证人戴某、殷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残疾人证书,案件侦破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吉祥明知妇女精神痴呆,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殷吉祥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吉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东升
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
人民陪审员 秦志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路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