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21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洪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方利明,男,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方利明作出歙国土征字(2014)15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称:你户坐落在北关村(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158—13号)的85.08平方米土地及178.64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已于2012年8月28日经省政府《关于歙县2012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2)451号)批准征收,用于歙州广场项目建设。县政府于2013年3月4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歙州广场项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歙州广场项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你户如下补偿安置:1.对你户坐落在北关村(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158—13号)的85.08平方米土地及178.64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实施征收,按照《歙州广场项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于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2.如你户选择货币补偿,依据《歙州广场项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原则,经对你户位于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158—13号房屋进行评估,应补偿你户人民币485024元。其中房屋补偿款为人民币440276元,室内装潢、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5000元,搬迁费人民币1429元,临时安置过渡费为人民币4287元(6元/㎡·月,按4个月计发)和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的经营面积一次性补助(含停产停业损失费)34032元(400元/㎡)。上述补偿金额已全部存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歙县支行收储中心帐户。3.如你户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按照《歙州广场项目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安置原则,给于你户在歙州佳苑安置区,安置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商业住宅1套、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单元房1套,但你户需支付差价人民币82729.8元。你户至今未按要求办理征收补偿手续交出被征收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户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城镇拆迁办办理有关征地补偿手续并腾空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158—13号房屋交出被征收土地。如你户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歙县人民政府或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方利明不服以上决定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在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又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方利明送达了《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决定。但被执行人方利明到期仍未履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
本院认为: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4)15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确认,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4)15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申请执行人歙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国强
审判员 汪 敏
审判员 许国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