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6民初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住所地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负责人越志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奋禄,客户经理。被告杨旭东,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被告米雪梅,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卢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诉被告杨旭东、米雪梅、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高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苏 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郃春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