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035号
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5号依爱城市花园4幢。
法定代表人:左振华,董事长。
被告: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9号红旗大厦A幢负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群,总经理。
被告:王开平,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瑞,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开群,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陈章锁,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总经理。
被告: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瑞,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皇藏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王开群、陈章锁、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王开群、陈章锁、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瑞、王开群、陈章锁、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天柱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