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振春,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峰,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唯,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芸芳,女,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陈唯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优明,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陈唯的父亲。原审被告李满香,女,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系上诉人谭振春的妻子。
上诉人谭振春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振春以与被上诉人刘青峰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振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振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上诉人谭振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