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民终1493号

谭振春、刘青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谭振春,刘青峰,陈唯,李芸芳,陈优明,李满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振春,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峰,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唯,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芸芳,女,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陈唯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优明,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陈唯的父亲。原审被告李满香,女,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系上诉人谭振春的妻子。

上诉人谭振春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振春以与被上诉人刘青峰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振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振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上诉人谭振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