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被执行人常兴武,男。杨林与常兴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常兴武应交租用杨林所有的装载机租金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计16100元。判决书生效后常兴武未履行义务,2016年1月5日杨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张 文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谷新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