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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27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力与被执行人王广收、周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力,王广收,周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赵洪力,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广收,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霞霞,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洪力与被执行人王广收、周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以(2014)永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广收、周霞霞所有的位于永济市腾飞小区4号楼西单元301号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赵洪力以查封房产期限将要到期为由,申请法院继续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广收、周霞霞所有的位于永济市腾飞小区4号楼西单元301号的房屋。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满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