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775号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法定代表人史晓倩,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的注册地虽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查,本案原告的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但其并未在该地址经营,亦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故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高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