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784号原告珠海市湘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谢虹,董事长。被告珠海市联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法定代表人李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湘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湘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珠海市联决电子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19364.85元的银行存款或厂房设备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湘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珠海市联决电子有限公司在珠海农商银行白蕉支行账号80×××72的账户存款或者位于被告公司内的机器设备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的限额为119364.85元。
二、对原告珠海市湘虹电子有限公司的担保物粤C×××××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嘉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艳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