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铁生,男性,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武昌区
被执行人:周惠泉,男性,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江岸区本院在执行廖铁生与周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利民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