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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189号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89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菏泽金博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明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赵相旗

人民陪审员  张凤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