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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4180号

邓玉宏与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自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玉宏,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自全,牟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4180号原告邓玉宏,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天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98897649。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蒲自全,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牟伦军,男,1975年7月9日出生。被告蒲自全、牟伦军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朝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宏与被告蒲自全、牟伦军、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宏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玉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邓玉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宏撤回对被告蒲自全、牟伦军、重庆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邓玉宏负担。

审 判 长  廖益萍

人民陪审员  吴兴发

人民陪审员  杨义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