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2310-8。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周明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吴金根,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成、周明顺、吴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明顺、吴金根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泉上镇泉上村文化路的房产以及位于宁化县泉上镇泉正村的3宗林权,现正在处置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金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周成、周明顺、吴金根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