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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执23号

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左某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23号申请人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60139-2法定代表人刘立志被执行人左海,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现羁押在阳原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左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海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关立交桥北的房产及附属设备与另案申请人阳原县裕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存在纠纷且未作出裁决,同时被执行人左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左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待申请人阳原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飞

审判员  程东风

审判员  袁俊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