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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825号

杨如堂与杨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如堂,杨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825号

原告:杨如堂,木垒县农苑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

被告:杨义才,木垒县英格堡乡马场窝子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堂诉被告杨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如堂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杨义才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如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天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