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825号
原告:杨如堂,木垒县农苑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
被告:杨义才,木垒县英格堡乡马场窝子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堂诉被告杨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如堂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杨义才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如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天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