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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58号

洪江市人民法院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江市人民法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梁孝常,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代表人杨华,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志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