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蒋育苗被执行人李晓飞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蒋育苗与李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李晓飞做出了还款保证书;2016年7月7日自觉向申请人蒋育苗还款5000元;2016年7月18日自觉向申请人蒋育苗还款5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蒋育苗撤回了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