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927号原告黄增雄,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英,女,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明章,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雄与被告王英、王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法应予以中止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彬贞附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