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2065号

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6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