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6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东 微信公众号“”
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6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