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534号
原告:龚俊杰。
被告:上海皇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1614,组织机构代码30175568-5。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俊杰与被告上海皇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皇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俊杰撤回对被告上海皇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龚俊杰负担。
审判员 费维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