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57号
申请人:朱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
申请人:抚松县森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李瑞兰,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朱强与被申请人抚松县森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生产的水泥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场区内1号罐325型号和3号罐425型号罐内水泥(约1万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准有抵押、出租、转让、变卖、毁损等行为,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扣押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