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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2983号之二

张维成张益宁与张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维成张益宁,张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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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983号之二

原告:张维成张益宁

被告:张汝忠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汝忠所有的鲁G号重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田 微信公众号“”